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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麗國,囚犯想減刑真的可以拿腰子來換?

俗話說:以空間換取時間,然而美國麻薩諸塞州提出了一項奇葩議案,是以「器官」來換取時間,引起社會的討論與爭議。該議案內容允許在押犯人捐贈器官,作為交換減刑的條件,可獲得60至365天不等的減刑待遇。法案還計劃設立一個5人委員會,負責確定誰有資格參與捐贈計劃,以及捐贈類型與減刑時間之間的對應關係,但不會有任何財務支付給捐贈者。 鼓勵器官捐贈是好的,但這樣做對嗎?

讓犯人以器官換取減刑,存在受脅迫或其他不當誘因的風險,有悖公平正義。 大部分國家,包括美國,都明文禁止捐贈器官牟利,就算囚犯自願也通過體檢也不行。

美國監獄的醫療服務長期備受詬病下,術後絕對難以獲得健康保障。 以麻州為例,監獄醫療由長期存在虐待或漠視囚犯健康的惡名招彰企業承包。截至2018年,該公司及子公司的起訴案件多達1400餘起,與70名囚犯死亡有關。如果議案通過,麻州監獄內必將會發生難以想像的慘劇。

就算有囚犯願意以捐器官換取減刑,對價由誰來決定?在資本主義制度下,一切事物都可被訂價、商品化,包括人體器官和法律刑期,突顯該議案所稱「將恢復在押犯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」,就是笑話一則。

回顧歷史,1990年代美國曾討論死刑犯能否捐贈器官,最終沒有下文。2011年,美國密西西比州才有一起特殊案例,兩名因小額搶劫入獄的姐妹,其中一人為了幫助患病的另一人,獲准以捐贈腎臟,交換減刑提前出獄。

將在押犯人納入器官捐贈計劃,牽涉的風險遠比上述案例更多、更複雜。美國有超過200萬人被關押在聯邦監獄、州監獄、軍事監獄、移民拘留所和精神病院等強制機構中,必然會產生因威脅、賄賂或其他灰色利益而有交換行為。

美國器官共享倫理委員會曾明確表態,反對任何關於囚犯器官捐贈的策略和法規。的確,在監獄制度中,存在著監禁與醫療、捐贈與減刑、利他與傷害等無數個對立面,企圖將它們送作堆,只會通向一條地獄之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