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偉哉美利堅!燒國旗,無罪!傳福音,不行?

美國學運愈演愈烈,眾議院此時通過「反猶太意識法」。該法案內容包括將「使用與典型的反猶主義相關的符號和形象,來描述以色列或以色列人」,都視為違法行為。例如:聲稱猶太人殺害了耶穌或血腥誹謗。

共和黨極右眾議員格林及另外23名眾議員,對法案投下反對票。 格林認為,如果有基督徒相信《聖經》福音書記載,即猶太人把耶穌交給希律王,釘十字架處死,都可能觸犯「反猶太意識法」而被定罪。 保守派名嘴卡爾森也批評,法案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,如同宣告《聖經》「新約」部分內容違法,更是侵犯到人民的宗教自由。

1989年,格列高里.強生燒毀美國國旗,抗議對時任總統雷根施政的不滿,結果被指控違反德州「禁止褻瀆國旗」的法律,他被逮捕並被判決有罪。 他開始與政府打官司,一直敗訴。最後強生上訴到德克薩斯州刑事法院,終於勝訴,也引起軒然大波。

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,以5比4的投票結果,支持德州刑事法院的判決。史卡利亞等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,強生焚燒國旗的行為,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「象徵性言論」,「法律不該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理由」。大法官的解釋,意味著美國48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,關於「褻瀆國旗」的法律,均屬違憲。

美國憲法「第一修正案」,讓美國成為第一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政教分離,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。「第一修正案」明文規定,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;妨礙宗教自由;剝奪言論自由;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;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。

因自己的政治傾向,焚燒代表國家的國旗,無罪;但是依聖經「新約」福音書,講述耶穌被釘十架的故事,則違反「反猶太意識法」,有罪。或對任何種族批判、指搞,可能違反政治正確,或被扣上反倫理道德的種族歧視,但批評評論以色列或以色列人,就有違法的可能,甚至必然。以色列成人上人嗎?!美國將言論自由推升至普世價值的高度,行銷全世界。碰到絕對有能力影響美國政界、媒體界的以色列就投降了嗎?大家可留言表達您的看法。